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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省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修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09:22 河北日报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刘常俭)“由于我省2003年出台的《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早于国家立法,部分内容与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不尽一致,有的甚至相抵触,有必要对我省的条例进行修订。”今天上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提请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为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作用,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因国家已明确取消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所以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规定。关于跨设区的市、县(市)举行宗教活动的审批,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外地的做法,草案保留了这项行政许可并作了修改:跨设区的市、县(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分别向举办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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