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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明确二手房转让个税税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34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实习生 佟彤 记者 张鸣霄)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昨天,哈尔滨市明确了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的相关税率:从8月1日起,对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二手房交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按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的20%征收个税;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二手房交易,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国家有关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个税征收的总体原则是: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个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市地税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哈尔滨市

二手房交易中纳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而且这个“转让收入”必须与此前该房征收营业税时房主递交的“转让收入”是同一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税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重新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

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减除这些费后的余额征收个税时,税率为余额的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税额。哈尔滨市比例暂定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而国家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为1%至3%的幅度内。

  昨天,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地税局及地税稽查局、涉外分局,均已收到了市地税局发出的通知,通知内容是: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哈尔滨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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