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施后,无责方常为肇事方"跑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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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2:40 新闻晨报 | |||||||||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出现了交通事故中无责方须为肇事者“奔波”索取400元无责赔偿的尴尬。昨天记者获悉,目前北京5家主要财险公司已就这种“尴尬”达成临时协议———“全责方”保险公司可先垫付400元无责赔偿。 根据交强险理赔程序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先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查勘现场、为事故定损,在对方车辆修理后,从自己投保的公司为其领取赔偿。这一
交强险在索赔上与原来商业三者险不同,除有责赔偿外还包括无责赔偿。其中,财产损失部分的无责赔偿最高为400元。 在7月1日,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初,在保监局协调下,人保、太保、平安、大地和中华联合等5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建立起相应协调机制,其中就考虑到上述“尴尬”。 “在交强险投保人实在没有时间和精力为肇事方办理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事故双方均在我们5家公司承保,我们将替客户‘跑腿’。无责客户只须提供有关索赔资料,不须到处‘奔波’,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双方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并且垫付不高于400元的无责赔偿,之后向无责方的投保公司追索。”一位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 □樊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