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险保期内视同交强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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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3:05 北京晨报 | |||||||||
首例交强险索赔案昨被受理 专家称—— 晨报讯(记者 郝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今年7月1日起实施,首例交强险索赔案昨天被东城法院受理。车主沈某在7月3日发生撞人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施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责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为由,拒绝按交强险无责赔偿。专家对此称,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不存在“空白”过渡期。
2006年7月3日,司机鲁女士驾驶该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夏某的电动自行车损坏。事故当天,鲁某按照交警处理意见,带受伤的夏某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了治疗,并当场交纳了检查治疗费用人民币1508.6元。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夏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事后,鲁某会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了定损,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医疗检查费用及车辆损失共计1774.60元。但保险公司以沈先生投保的是第三者险,而非交强险为由,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 据悉,交强险新规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条例规定,凡2006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此时绝大部分司机的第三者责任险尚未到期,因此无需马上投保交强险。这里面会不会有一个过渡期呢?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明确表示,“交强险实施后,对此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存在空白过渡期。”他认为,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属于强制险,因此交强险实施后仍然有效。对于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