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要求办理领导批示要及时准确保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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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4:11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庄云锋)记者日前获悉,省政府就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出台工作规则要求,要坚持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办理领导同志批示,做到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正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领导批示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横传、不丢失、不泄密。
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部委负责人,省委、省政府领导人,省政府各秘书长,办公厅各主任在正式公文之外批示的交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办理的事项。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和批示要求,由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在拟办环节,省政府要求要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正确领会批示精神的基础上,拟定分办意见,确定主办、会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办理时限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电话询问、发书面催办通知、实地督促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办。一般在临近办结期限时进行催办,急件要跟踪催办。有关单位接到催办通知后,要及时反馈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原因、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并按期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因故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到期前向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办理领导批示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