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无须科技部门认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6:32 深圳商报 | |||||||||
技术入股无须科技部门认定 深圳规定,高新技术成果等出资入股比例放宽至80% 深圳商报记者洪宾
【本报讯】技术成果入股成立企业原定超过25%的比例须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规定,今后将不复存在。 记者昨日从市科信局获悉,根据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市科信局已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在深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立企业,今后将执行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取消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此举大大降低了以技术成果入股成立公司的“门槛”。 据悉,在今年元旦新《公司法》实施前,作为“无形资产”的科技成果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只能占20%至25%。近几年,深圳市按照有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在科技企业的注册标准方面适当放宽了比例,对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所占的出资比例,按大约35%的最高比例执行。但是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资质,仍须由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认定”——进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今年初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注册标准和“门槛”大为降低,并进一步拓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按新《公司法》规定,在注册资本金方面,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将高新技术成果等出资入股的比例放宽到了80%。这等于说,注册成立一家科技型企业,实际货币出资只需占注册资本的20%即可,门槛大为降低。 根据新《公司法》和两部委文件要求,市科信局前不久拟定了《关于提请审查取消“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审批事项的函》。市法制办经认真研究,同意市科信局取消“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