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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在南昌召开,与会人士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南昌8月2日电 (记者周文英 张建升) 1999年4月的一天傍晚,江西省某县农村一户人家的母女俩在食用了家中的剩饭后双双中毒死亡。但最终,该案因证据不足被作存疑不起诉处理。七年多来,被害人家属不仅承受着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而且由于没有明确的刑事责任人,理应从加害方得到的民事赔偿也无从谈起。这是江西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7月31日结束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讨会上讲的一个真实故事。与会专家、教授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刻不容缓!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联合举办。研讨会就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理论依据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就制度建立是否需要专门立法、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方式、机构设置等进行了初步设计。专家、教授充分肯定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国家责任说”: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它的责任,不要让刑事被害人遭受三重打击。

  研讨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制度上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着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严重忽略。因为有的被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申诉的现象时有发生。据了解,此类上访申诉案件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将有助于此类案件的依法解决。

  与会专家、教授一致认为,构建和谐社会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建立这一制度,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权责统一、促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建立这一制度,将为有针对性地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申诉问题开辟一条通畅的法治渠道,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周文英 张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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