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隐患致人死亡 法院判镇政府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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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19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杭州8月2日电(记者朱立毅)桥梁和水闸之间有一条近30厘米宽的空隙,周围也没有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行人由此坠落而溺水身亡,该由谁来负责任? 2005年11月的一个傍晚,从重庆来浙江德清县乾元镇打工的王某步行到这个镇丁山路的一座桥上。这座桥的北侧紧挨着一座水闸,但桥面与水闸之间还有一条宽27厘米的空隙,桥的北侧没有护栏,桥的两端也没有警示标志,附近甚至没有路灯。当王某路过这座桥时
事发后,死者王某的父母将乾元镇人民政府和德清县水利局告上了法庭,认为镇政府作为桥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责任;水利局作为桥的设计者,存在设计缺陷。因此,两者需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5万余元。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桥梁和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和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水闸与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乾元镇政府在水闸与桥之间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护栏,桥面与桥附近也没有安装路灯,明显存在维护、管理瑕疵,致使行人失足从空隙处坠落受伤溺水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死者父母和乾元镇政府提出水利局存在设计缺陷的主张,由于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支持死者父母的所有赔偿请求,一审判决乾元镇人民政府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5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