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过错要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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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1: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郝迎利实习生杨利军)今后,凡是工商人员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证费用的,或是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一律按照《陕西省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处理,严重者会被责令辞职或辞退。据悉,《陕西省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目前已通过讨论,不久将正式实施。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办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行政解释不一致的,或受当时条件限制,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执法人员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但如果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情形的,或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致使行政行为违法的,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等行为,则要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