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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将实施阳光规划行动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8:44 河北日报

  ●城市规划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布、调整公示

  ●建设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本报讯(通讯员袁伟华记者郝彦鹏)省建设厅近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城市规划领域实施阳光规划行动,将其作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的重要环节,推
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治理商业贿赂,促进城市规划行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此,省建设厅还专门下发了《河北省阳光规划行动方案》。

  《方案》要求,城市规划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布、调整公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方案》要求,建设项目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涉及住宅拆迁和住宅建设的项目,涉及

加油站、危险品仓库、储气站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
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在上报审批前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范围不小于项目影响范围。

  对于住宅建设项目,公示内容还必须包括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计划建设时间、交用时间,并在项目所在地和销售地点显著位置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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