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热点三 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5:54 重庆时报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新闻图片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替人考试最高罚5000元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不准广告炒作考试排名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造成考生损失应该赔偿


  热点三评卷者为在职教师及专家

  第三十三条规定,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规定从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

  解读:一分之差,天上地下,评卷的质量至关重要。此前,我市要求阅卷人员应具备
中级以上职称才行,但是,考虑到考生人数的剧增造成阅卷工作量大,如果还是要求中级以上职称老师才能阅卷的话,就不能满足需要了。此外,该条款还将退休老师排除在阅卷老师之外,这是因为对在职老师的管理相对容易些。

  热点四替人考试最高罚5000元

  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考生找人代考的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替人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解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也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没有设立罚款这一项。《考试条例》规定,当“枪手”的可给予罚款,主要是考虑到替人考试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罚款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

  热点五不准广告炒作考试排名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媒体、互联网站等任何单位不得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公布名次或进行广告宣传。

  解读:近年来,个别学校在招生时炒作考试成绩排名,以提高知名度、招揽生源,这容易造成单纯追求考分的高低,产生许多的高分低能学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发展。“出台《考试条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素质教育。”

  热点六造成考生损失应该赔偿

  第十四条规定,考生有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解读: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没有对此作专门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考生因为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依据《考试条例》申请不同形式的补偿;同时,如果《国家赔偿法》有相关规定的,也可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