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安机关领导须有3年基层所队长经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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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8:43 法制日报 | |||||||||
本报沈阳10月29日电 记者孙春英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今天在此间表示,各地要按照做精机关、做强基层、做实一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和规范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称谓规范统一、职责权限一致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机构。 “长期以来,不少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繁杂,警力分散,不仅难以形成工作合力,而且浪费了有限的警力资源。”白景富说,只有规范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做到精简机关
据介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要突出警务指挥和实战功能,重点加强基层所队一线实战单位建设和指挥中心建设。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设少量机构。原则上,县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控制在10个左右。县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要有3年以上基层所队长工作经历,基层所队长要从基层一线民警中选拔。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工作,目前,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正在抓紧编制基层所队执法执勤工作手册,力争年内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