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济分析的一扇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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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6 法制早报 | |||||||||
——读简资修《经济推理与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丹红 “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研究文本的人是属于现在的,而将来则属于擅长统计学和精通经济学的人。”
霍姆斯一百多年前这段意味深长的话,至今仍被频频引用。在美国学界,他的预言已经成为现实,而对于中国而言, 则正处于方兴未艾之时。近几年来,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国内渐成一门显学,译著如雨后春笋,撰写法学论文时诉诸经济分析已 经成为一种时髦,大有“城头变幻大王旗”的意思。然而,很多研究因为流于泛泛或者缺乏问题意识而不能深入,不能对法学 研究的具体层面产生实质影响,经济分析方法沦落为一种门面功夫。 读简资修教授的《经济推理与法律》却没有这方面的困惑,这得益于作者对法律经济学本土化的努力。作者二十年前 在美国念书的时候,就主修过舒瓦兹教授的“经济推理和法律”(EconomicReasoningandtheLaw )这门课程,据说他当时是“有被电击败的感觉”。而这为他的法律学习打开了另一扇窗,从此与法律经济学结缘。20年间 ,作者在法律经济学领域汲汲于行道,渐成火候。这些年来,他在台湾中研院做研究的同时,每周在台大法律系主讲法律经济 学,很受学生欢迎。简教授著述颇丰,除数十篇独立发表的论文外,还有六部专著。前年在元照出版的这本《经济推理与法律 》今年刚在内地出了简体版,这也为我们了解台湾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现状开了一扇窗。 在这本书中,作者抛开传统法学研究中的“专业槽”,对民法、环境法、竞争法、刑法乃至宪法都做了专门的研究, 他分析了一物二卖、买卖不破租赁、公寓大厦产权分配、过失推定、危险责任以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等问题,剖析了科学证据及 理论在美国侵权法及竞争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根据社会意向资料,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初步阐释了台湾民众的基本人权观。与 以往法律经济学的著作不同的是,它研究的问题几乎都来自本土法学研究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例如台湾地区立法、司法和纠 纷实务,以经济分析的视角反思貌似合理的结论,甚至挑战权威观点。例如,在《不法行为的决定时点》一文中(繁体版第1 63-176页,下同),作者不但指出传统的“安全措施”理论漏洞百出,而且直言包括波斯纳、夏威尔内的几位法律经济 学家的分析无法成立。面对后来同行的质疑,简教授的回应是:“是的,大师偶尔也有失手的时候!”(177页)他的思路 是,在过失责任制下,事故防治能力低者需要负较高的过失标准,并不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应当针对防治能力搭配 活动范围,防治能力差的人逾越范围,本来就构成过失,因此,应当订正夏威尔等人过于狭窄的过失概念,这才能反映事后赔 偿机制的效率基础。在《石化业污染纠纷中之法院》一文中,作者通过问卷、访谈和文献收集,获得大量第一手资料,以经济 学方法检视法院在民事裁判、刑事裁判和国家赔偿裁判上的定位,得出很多台湾石化业污染大案不诉诸法院裁判而通过和解方 式解决乃符合理性。在作者看来,法院之“缺席”,并不一定是坏事(第229页)。这些观点,对于传统法学人而言,无疑 是有启发意义的。 当然,在《经济推理与法律》这本书中,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推理的过程和论证的逻辑应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波 斯纳认为,法律经济学运动最有趣的方面在于以一贯的理论、精确的假设和对假设的经验性验证,把法学研究放在一个科学的 (Scientific)平台上。他认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一支,应该归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就研究方法而言, 经济学是社会科学中最先进的一门学科,经济学家已经研究得很成功的许多问题,法律制度中同样存在,而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的相通性,使这种借鉴成为可能。简资修的这本著作是将经济学方法融入法学研究的一个很好的尝试。 因此,经济分析不再限于经济学者独享的方法,而成为法学研究方法之一。诚如简资修先生所言,经济学目前作为一 个学科,其特征不在于其研究对象,而在于其研究方法(第2页)。法律人所推崇的正义,与效率并无冲突,因为最高明的法 律理念,必然是融合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某些推论,合理的法律规则也必然是符合经济学的理性选择规律的。所以弗里德曼(D avidD.Friedman)才说,经济学为理解法律学术界的工作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影响不是改变 结论而是改变论证过程。“在几乎所有的应用中,经济学的分析都彻底地重新塑造了法律结论的论证过程”(弗氏著《经济学 语境下的法律规则》)。诚然,经济学的方法有的时候会带有“帝国主义”的味道,但那不是我们抗拒的理由。因为根据理性 人的假设,有这种统一的理论和解释,法律学习的成本可能会大大降低,法学研究也找到了一种新的武器。我想,只要我们了 解了法律经济学的巨大功用,聪明的法律人都不应错过这条捷径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