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超过3.5米公建增收采暖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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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晶)记者10月29日获悉:今冬采暖期,沈阳市要对层高超过3.5米的公用建筑根据高度,增收一定的采暖费。对层高超过标准的建筑增收采暖费的规定,并没有把居民住宅包括其中。根据这一规定,每层楼的“身高”超过3.5米的机关、商场等公用建筑,每超过0.5米(含0.5米),就要多交纳10%%的采暖费。层高6米以上的建筑,则由产权单位与供暖企业共同商定供暖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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