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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水诗案看民意沟通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9:41 法制早报

  □他因为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打油诗却引来牢狱之灾。

  □据说,所有转发过该短信的人,名单都将被报给县委组织部,这批人将永不被提拔任用。

  □这首短诗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就有的“政治民谣”传统。

  □具体到本案,这里就涉及是否有一种所谓的“诽谤政府罪”的罪行。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如下问题,即如何让政府的正当性摆脱对“发展就是一切”这 一实际有效性的过分依赖,在面对民意批评时,能够变得更加自信和谦虚。

  □本报特约撰稿人泮伟江(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8月15日,秦中飞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 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如 今,秦中飞已出狱门取保候审,当他对“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的经历仍心有余悸时,当地警方表示发现了他另 外更为严重的罪行。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2006年10月18日,事情有了最新进展,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县 委书记和县长。(南方都市报10月29日)

  据了解,该诗暗指的官员包括已经于今年因贪污腐败问题被抓起来的彭水县前任县委书记马平,以及现任县长和县委 书记周伟、蓝庆华。诗中还有多处涉及到彭水当地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和政府行为的评价和观感。这么一首随意写成的小 诗,却给秦中飞和他周围亲戚的人生带来了致命的打击。秦中飞不但自己被公安局和检察院以“诽谤罪”的罪名审查和起诉, 面临身陷囹圄的危险,还使得受此事牵连的亲朋好友的职业和人生都蒙上了一层阴影。据说,所有转发过该短信的人,名单都 将被报给县委组织部,这批人将永不被提拔任用。

  “诽谤罪”背后的

  政治与法律问题

  就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言,诽谤罪本是一种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提 起公诉。在本案中,所谓的被诽谤对象并没有提出自诉,而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并提起诉讼,因此显然 是将这一所谓的“诽谤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然而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何一首穷酸文人信手而 作的小诗,其传播的范围仅限于40多个亲朋好友之间,竟然会引起所谓的“社会公愤”,并且还“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 。有趣的是检察院所运用的引起“社会公愤”的这个词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这个结论之间的关系。检察院并没有 明言这个社会公愤的对象究竟是秦中飞的这首小诗还是身为县长和县委书记的周伟和蓝庆华。如果说,“社会公愤”所愤怒的 是秦中飞的这首游戏之作,那么这说明周伟和蓝庆华两人不但没有因为此事而名誉受损,还因此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 爱戴。如果说,“社会公愤”所愤怒的乃是周伟和蓝庆华,那么如果缺乏一定的事实作基础,说一首小小的诗歌就引起了“社 会公愤”,显然是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慧了。正所谓“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诽谤罪在刑法中是被放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来规定的,其针对的乃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的 侵害。然而,这首诗歌所针对和批评的,其实并非是作为私人的周伟和蓝庆华,而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周伟和蓝庆华。其所 批评的也并非周伟和蓝庆华二人的私人生活作风和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当前彭水县的一些公共工程的建设和彭水县政府的一些 政府行为。就此而言,表明这个案件不是一个一般刑法上的诽谤罪的问题,其实质上却是一个“诽谤政府罪”的问题。我国法 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诽谤政府罪”,不得已而为之,彭水县的检察院才起用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来起诉秦中飞。也 就是说,周伟和蓝庆华这两个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连接和转换政治和法律的“代码”(code)作用。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其间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是其间所涉及到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问题。本案并非典 型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案件,但却比典型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案件更有分析的价值。所谓的政治性言论,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 公民在公共空间公开地对政府的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监督的言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本案中,当事人 秦中飞并没有在公开的媒体或者集会中对政府的行为做出批评,而是在自己的短信和QQ中传播这种批评。更有趣的是,表达 这种意见所运用的语言形式。从记者报道的这首诗歌产生的过程来看,我相信他更象是一首涂鸦之作,而非一种有目的地面向 公众,并且意图激发群众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言论行动还是其他行动)的政治性的言论。

  但是,恰恰是这样一种非典型的政治性言论,却被彭水县地方政府当作了一种典型的政治性言论,并且如临大敌,对 其做出了相当激烈的反映,这是为何?

  “彭水诗案”背后的

  政治民谣传统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这首短诗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就有的“政治民谣”传统。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正式 的体制化的信息传播渠道的不畅通,因此政府倾听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便是流传在民间的这种歌谣。从历史来看,一方面,这 种歌谣之所以能够被广为传唱,说明它还是有着相当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另外一方面,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并不具备这种言说的 能力,并且能够或者有望进入高级决策机构的那些知识分子一般也不会去做这些歌谣,因此这些歌谣的大部分作者,主要是一 些掌握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但是却被堵塞了通向政治竞技场的中下级知识分子们,或者说乡村知识分子们。从这个意义上讲 ,写诗作赋的能力在信息封闭和教育无法普及的中国传统社会,本身就具备了潜在的政治意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一个非正式的,带有一定自发性的民意发泄渠道,和国家正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有着 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会定期地派人去民间采风,收集这些在民间广为传唱的歌谣,以弥补国家正式信息传播渠 道的缺陷和不足。另外一方面,由正式国家行政体制所搭建的政治竞技场里的竞争者们,有时候也会匿名地创作这些歌谣,有 意识地利用这个传播渠道来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提升自己的民意基础。

  由于这些民间歌谣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非正式性,在某种意义上,它缺乏对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理性和系统的分析 过程,它更多地表达了普通民众对政府决策及其行动的一种观感,言辞之中带着很强烈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情绪。冷

幽默、一语 双关、压韵、琅琅上口是这种非典型的政治言论的显著特征。同时,它也往往是即兴创作的产物,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往往经 过不同的文人之手,因此经过了二次加工乃至于多次加工。

  无论从是这首讽刺诗创作的过程,还是其表达政治观点的方式与传播方式(的确,这首诗歌在形式上或许比传统的政 治民谣更加复杂,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通过短信这一方式传播联系在一起,这使得其不需要通过不识字的儿童以及文盲直 接记住并且念出来进行传播),乃至当地地方政府对这首诗歌所做出的反应,我们都可以看出彭水诗案在很大程度上完全符合 传统民谣的这些特征。

  有关部门非常敏锐地对事情作出了处理,以产生一种震慑效应,遏制其传播的速度和效应。如果说时光倒退300年 ,我们很难说彭水县地方政府的这一铁腕做法不符合中国政治运作的逻辑,因此是一个糟糕决策。然而,偏偏这件事情出现在 今日之中国,其的决策不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成效,还因为《凤凰卫视》和《南方周末》等大型新闻机构的介入,使整个事情出 现了戏剧性的转化。这恐怕是彭水县有关部门的决策者们所始料未及的。

  公共舆论空间的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讲,彭水县有关部门处理公共政治言论的思维和手法是完全落后于这个时代的。推而论之,我们对待公 共政治言论的思维和做法,或许都是落后于这个时代的。笔者曾经一再指出,要摆脱这些非正式的信息传播渠道所必然具有的 信息不准确性、观点的随意性和情绪性,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正式的、畅通的和理性的公共空间,通过这个公共空间,使得民间 的民意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直接传递到最高决策当局,并且能够使得最高决策当局的所有行动都能够经受住公民们的监督。 如果这样一个正式的公共舆论空间是萎缩的,或者说普通公民在这样一个正式的公共舆论空间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时,过于顾 虑重重以至于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类似于民谣这样的非正式的民意表达渠道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和泛滥。如果连这 些政治民谣都被压制和打击,那么老百姓就会更加隐晦地表达和传递自己对政府某些决策和行为的不满。

  具体到本案,这里就涉及是否有一种所谓的“诽谤政府罪”的罪行。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面 ,政府的政策和官员都可能犯下严重的过失,人民对政府政策和官员的行为有所批评,乃是抒发民怨、吁请政府改弦更张、纠 正贪污枉法的正当管道。因此如果这些批评轻易地被扣以“诽谤政府罪”,那么社会将成为一言堂,社会的生机及诊治错误的 机制也将无着力之处。(张福建:美国宪政史上的政治言论自由案——罗尔斯的观点,台北,2003年。)

  以此观之,类似于本案中的这种非典型的政治性言论,事实上表明了普通公民的矛盾心理,是一种“冷漠的”政治性 言论。它表达了普通老百性既有政治参与的渴望,又希望远离政治是非,仅仅将其当做茶余饭后的聊资,以退回日常生活世界 的矛盾心态。

  政府应该有容忍批评的自信。彭水县地方政府之所以会打击秦中飞,在一定程度乃是由于某种不自信和恐慌。彭水县 地方政府的虚弱和不自信来源于“发展就是一切”这一意识形态所带来的沉重压力。

  当前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提出了建设一个社会主义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围绕着这一目标,党中央又在十六届六中全会 提出了要在公平的理念下,加快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 盾。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如下问题,即如何让政府的正当性摆脱对“发展就是一切”这一实际 有效性的过分依赖,在面对民意批评时,能够变得更加自信和谦虚。这或许也是今后我国各级政府应该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一个 问题,也是我们从这一所谓的“彭水诗案”中所得到的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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