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清仓”何时才能消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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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1:45 江西商报 |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10月15日正式实施。新规实施半个月,南昌的商业街区,涉嫌违规的促销行为比比皆是—— 10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出台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促销说明中应当明确促销原因、方式、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对不参加促销的商品进行明示;零售商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
近日,记者走访南昌市各商场,看到“全场最低1折”、“2元起”、“清仓亏本大甩卖”等惯用的促销手段依然盛行,对已经出台的该《办法》,多数商家不以为然。 镜头一: “全场促销”扯大旗 新规:最高可罚3万元 23日下午,记者在胜利路某品牌鞋店内看到,一张“全场皮鞋一律半价销售”的牌子挂在墙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眼球。当记者进去后才发现,原来“一律半价销售”只是针对过季和断码皮鞋而言,而新款皮鞋还是按照原价销售,并不打折。 对此,当记者问到该鞋店有关负责人是否知道促销说明中应当明确促销原因、方式、期限、商品的范围时,他告诉记者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按照新《办法》规定: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和商品,应当明示;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镜头二:天天嚷“清仓”仍在经营 新规:不得虚构清仓、拆迁等事由 25日10时,记者经过江大南路一家服装店时,这家店的高音喇叭反复播着“亏本清仓、跳楼价大甩卖、赶快抢购……”而在服装店的橱窗外还贴有“季末清仓,全部清光”的醒目标语。 在服装店内,记者注意到所有打折商品的价格与原价都相差悬殊。一套标有“新品上市”字样的西装标签上的价格为1380元,打折后变为480元;一件长袖毛衫标签上标有“全国统一零售价468元”,在该店的售价仅为39元。 途经此处的王女士告诉记者,两个月前,这家服装店就在“清仓”,她也曾经被其低廉的价格所吸引,但后来发现有些商品的售价与原价相差太远,让人难以置信。 新《办法》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镜头三 特价限量商品不知数量 新规:限量促销要明示具体数量 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许,记者在八一大道某手机大市场外的宣传广告上看到一则诱人的广告:波导手机199元。旁边还有“数量有限,售完为止”的字样。 记者走进店堂内,向营业员表示要买那部199元的手机。女营业员立即回答:“没有了。”记者问:“门口广告还贴着,手机怎么卖完了?”营业员补充说:“昨天就卖完了。”记者说:“手机既然卖完了,那广告就不能这样宣传呀!”那位营业员说:“那是老板的事情,我们不管这些。”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镜头四: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新规:不能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 在中山路百花洲电影院旁边,某品牌正在做降价促销,当被问及是否可以退换,商家表示如没有磨损,可以参与退换。而当记者走到一家“19元起促销”的服装卖场时,店员明确表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记者在该路段的部分服装店内看到,许多“清仓”产品不让试穿,有的销售人员更是理直气壮地说:“既然想买便宜货,你就得自己去碰运气,这么低的价格,我们不能保证什么质量,更没有售后服务。”而有的经销商甚至会向顾客提出此类服装只提供本店购物小票,不开具正式发票等要求。 新《办法》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镜头五:商家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 新规:“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失效 在南昌市区的多处繁华路段,记者见到打折促销的广告随处都是,渊明南路一国内知名体育品牌在店门口拉着横幅,“庆祝回力成立71周年特卖会”,其宣传牌上标明全场2至9折,而在宣传牌最下面的一行小字上则写着“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另一家内衣品牌的销售人员说她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目前也没有接到宣传中不许再出现“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司所有”的通知。 新规: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声音:消费者遇纠纷先保留证据 在记者随机采访中,大部分的消费者没有听说新《办法》的出台,但都表示对商家虚假促销很反感。大部分零售商对于新办法的实施也表示只听说要出台新政策,但没有接到相关的文件通知。 “由5部委共同出台的新规,能够对目前那些存在已久的、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市场交易行为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办法》的出台也是我国零售市场规范化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宏山律师表达了上述观点。 “消费者以后可以将《办法》作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为防止落入不良商家的消费陷阱,消费者在购买了促销商品之后切记保存消费凭据,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郭律师强调保留证据很重要。 提醒:理性消费,保持清醒头脑 “近期,我们还没有接到有关打折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投诉,但有少数商家利用促销之名销售积压商品,或者恶意抬高商品原始价格,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南昌市消协陈秘书长告诉记者。“我们一惯以来向消费者强调要理性消费,消费者对自己要买的商品要有所了解,在购买之前要货比三家,在遇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时候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对商家的促销活动也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商家还是要从消费者身上挣取利润的,因此,对价格差异很大的促销活动要提高警惕、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时可凭消费凭证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进行投诉。零售商若违反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手记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后,网上有人质疑:为促销行为出台专门法规是“小题大作”,如果每个消费者都精明一点,就不会上虚假促销的当。事实上,要求消费者精明远不如规范商家行为来得科学。我们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在执行本《办法》时,变坐等投诉为主动纠正,变事后罚款为事前干预。如此,看似偶然的恶性促销事件才能消灭于萌芽之中。文/商报记者 周君 图/黄昊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