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科技奖不得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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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05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首都之窗上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提到,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推荐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要受行政处分。 社会设科技奖不得收费
办法称,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获奖者可从成果内提成 办法称,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单位作假要受行政处分 办法中规定,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郭爱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