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严查民警买卖赃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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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3:59 新京报 | |||||||||
要求民警不得为来历不明机动车上牌提供便利 据新华社电(记者 禹志明)“绝对不能让公安机关成为盗抢机动车的销赃窝!”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励明安11月1日下午在全省公安机关深化“三查三治”工作会议上指出,省公安厅将对民警违法违规买卖、使用汽车问题集中进行严厉整治。
湖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杨建农说,湖南省公安厅经过调研,决定将整治公安民警买卖、使用盗抢车辆作为“依法治警”的突出问题来抓。杨建农指出,一旦发现买卖、使用赃车,对相关民警先责令停职,然后按党纪、政纪、警纪和法律予以严肃处理。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净化公安内部队伍,湖南省公安厅出台了五项严厉措施和纪律要求:一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买卖、使用盗抢、走私机动车辆;二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利用职权,为发动机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凿改或来历凭证有伪造嫌疑的机动车过户、上牌提供便利;三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参与机动车销售活动和中介服务;四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挪用、买卖办案扣押车辆;五是公安民警及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得驾驶套牌、假牌和无牌无证机动车。 目前,湖南省公安机关已经展开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公安厅还将组成督导组明查暗访,检查各地执行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