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条例:私拆水表=窃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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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5:3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姚远)私自拆自家水表的行为算不算窃水? 算!追缴水费的依据则是新实施的城市供水条例。 昨日,关于企业窃水的案件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宣判。这是自9月1日《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沈阳市宣判的第一起窃水案件。
拆表行为不属于窃水? 被告沈阳市扁钢厂在法庭上称,“我把房屋租给浩兴电脑刺绣厂,并约定其自负租赁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拆表是因为水表漏水,拆表行为不属于窃水。” 按照扁钢厂的说法,2005年1月1日,他将位于东陵区方陵路2号的房屋出租给浩兴电脑刺绣厂业主王某。 2005年3月,王某找到扁钢厂,告知水表漏水。后来王某与自来水公司沟通,自来水公司同意王某将水表卸下暂时直连,过几天派人维修。 但几天后,用水稽查人员到浩兴进行检查,认为该行为属于窃水。 对于扁钢厂在法庭上的供述,被告王某则认为,“不是自己私自拆表,而是经过多月多次申请维修未果,并发生重大事故后才将水表拆下的。” 依新条例属于窃水 浩兴是否是私自拆水表?如果是,又是否属于窃水? 针对上述两个疑点,庭上原告沈阳市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和两被告分别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证据。 经过庭上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和法院最后调查,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补缴水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被告以水表漏水给其造成损害并经原告同意后将水表卸下,管线直连用水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最后法院依据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定被告王某的行为属于窃水。 补缴水费如何计算? 法院宣判原告胜诉后,又一难题摆在了法院面前。 被告于2005年3月就已经把水表拆卸,而原告是在2006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此间共间隔了一年零六个月,那么这段时间内,自来水公司该向王某追缴多少水费呢? 法院的判定是,王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缴纳水费14976元及滞纳金225元。 “被告补缴的水费是依据新条例算出来的。”其计算公式是: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同时非居民用水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