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获许可方可聘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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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5:42 深圳商报 | |||||||||
《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外国专家获许可方可聘用 深圳商报记者陈晓薇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市人事局日前通过第54期公报,正式公布《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按程序申请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 根据实施办法,该项行政许可并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由聘用单位直接向深圳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许可决定机关是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五个条件之一: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2.应聘在本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本市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5.应聘在本市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本市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其中,第2、3项条件中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第3项中“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还需要有聘请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