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办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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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6:33 扬子晚报 | |||||||||
泰州11月1日电今后,泰州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均须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泰州市劳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10月底出台的该市新规定。 据介绍,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3月27日以后至新规定下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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