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守秘密单位要给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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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0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 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辞职员工可以不为其保守商业秘密。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用人单位要求辞职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据介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