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物业也得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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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8:19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张林 主持人:小区保安吕平下班之后,身着保安制服,从保安室走出来,制止业主刘女士大声打电话,并在小区围墙外将刘女士打伤。刘女士将吕平及其所在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详见本报10月31日报道)小区保安在下班之后,将业主打伤,物业公司该不该负责?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网友gvjgg、台江区张先生:保安确实已经下班,且争执发生在小区围墙外,发生纠纷双方都有错。物业公司对已下班的保安的行为负责的话,岂不是成了保安的监护人? 网友歪瓜咧枣、山羊:保安实施的该侵权行为虽没有发生在行为人执行职务的时间内,但场所是在小区保安室内,是处于物业的支配领域,物业对此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而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 法官说法: 吕平身着保安制服,在他的工作岗位上以刘女士在小区外打电话声音较大,影响小区业主休息为由,对刘女士进行制止,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吕平在制止过程中动手殴打刘女士并造成她受伤,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吕平所在单位即物业公司负责。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吕平与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就属于后面一种。由于吕平在此次事件中明显有错,物业公司可以向吕平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