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禁止收取集资款进行房屋建筑投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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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03 大河网-大河报 | |||||||||
本报郑州讯 收取集资款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即使中标也将取消其中标资格。昨日,《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投标者的投标资格和资金来源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首先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取集资款进行
另讯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对耗能标准过高的企业,要陆续更新设备或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 □记者栾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