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颁布地方公安机关领导任职条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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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0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2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今年9月22日,中央组织部和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要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新颁布的《任职条件》,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强调要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要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必须在政治上要强。强调要努力提高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 强调要把基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重点,在任职经历、专业要求等资格条件方面体现不同要求。强调要从有基层公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市、县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要求担任县(市、区)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政法、公安工作经验,担任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确因工作需要从公安机关以外交流到市(地)公安机关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从事政法、公安工作经历。 强调必须坚持初任培训,“初次担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在任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修订后的《任职条件》,充分考虑了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配套衔接,充分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接受程度,切实体现出了制度的科学性、刚性和可操作性。 《任职条件》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以及公安部党委对加强地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关心和重视,标志着公安机关在正规化建设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