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万余元股金被人冒领 法院判定券商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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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09:1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新华社杭州11月1日电股民巨额股金被他人冒领,责任在谁?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券商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须由证券营业部全额赔偿的原判。 据悉,由于证券营业部审核把关不严,绍兴股民钱大刚被人冒用姓名从钱大刚账户内提现44万余元挪为己用,为此,钱大刚将证券营业部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由方正证
二审法院认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资金,即与证券公司形成资金的委托保管关系,证券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现营业部违反操作规定,使他人冒用钱大刚姓名提取了钱大刚账户内资金,已违反妥善保管义务,对由此造成钱大刚的经济损失,营业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