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通报11起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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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3:28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谭立顺 首席记者 张立 11起案件主要发生是在乡(镇)、农村党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多集中在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侵占公款,截留、挪用扶贫款和农业税款等 本报1日讯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今天通报了11起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
据介绍,通报的11起案件主要是发生在乡(镇)、农村党员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案件的主要性质多集中在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侵占公款,截留、挪用扶贫款和农业税款等。他们之中,有的将集体的土地据为己有,有的私分集体财产,有的把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有的将国家扶贫救济五保户的专款用于吃喝等等。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这些案件的严肃查处,反映了各级纪委严查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惩腐败分子的决心。 一、郎义民违纪案 郎义民,男,原系松北区万宝镇巨宝村党支部书记。 郎义民在任巨宝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1年非法转让5万多平方米耕地,用于哈市四环路工程取土,致使耕地遭到破坏,无法恢复耕种。 2003年2月,郎义民同万宝镇计生办干部许某、孙某等人去港澳旅游,此行费用10440元由郎义民在巨宝村核销,其中郎义民本人费用为3480元。 2003年9月,巨宝村购买了一台红旗世纪星牌轿车,车价近20万元,村里首付车款5万元,余款为贷款。因公款购车审核较严,郎义民便决定由该村私营业主周某提供贷款抵押担保,并将该车落到周某名下。 经哈尔滨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郎义民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收缴其公款旅游费用3480元,上缴国库。 二、孙璞违纪案 孙璞,男,原系五常市杜家镇党委书记。 2003年7月至9月期间,孙璞到杜家镇杜家村,让村会计王某某给出具金额为13万元、日期为2002年12月30日、款项为“汽封圈厂征地款”的收据一张,孙璞将此收据拿回,找主管常务的副镇长签字后,交给单位财务人员,套取公款13万元。调查期间,孙璞将13万元公款全部清退。 2001年3月至2003年12月,孙璞任杜家镇党委书记期间:一、用假工时费、假车燃车修等票据核销各项支出3663527.80元。其中,能够说明去向的2244031.43元。二、杜家镇共发生招待费1100288.40元。三、用公款、公物送礼,合计金额为248600.00元。四、2002年7月,经孙璞同意,杜家镇政府全体干部去五大连池旅游两天,64人花掉公款16062.92元。 经五常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报请五常市委批准,给予孙璞开除党籍、行政撤职(降两级工资)处分;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高志财、官庆玉、卢长江违纪案 高志财,男,原系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党支部书记。 官庆玉,男,原系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村委会主任。 卢长江,男,原系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文书。 永胜村自2001年至2003年连续三年截留农业税款111004.00元,其中,用于吃喝款35163.00元,送礼19758.00元,洗浴3002.00元,租车费11892.00元,手机费1220.00元,其他不合理支出39969.00元。 永胜村2003年将150亩机动地承包款7725.00元不入账,将2003年乡民政下拨救灾粮低价卖掉,粮款1012.00元,合计8737.00元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随意支出。 永胜村利用弄虚作假的手法,无中生有多开推土机工时费53069.00元,在村财务账中核销。另外县扶贫办拨修路桥款50000.00元,采取开假推土机工时费和农户沙石款单据,在村财务账中核销。 2002年至2003年间,私自将哈罗公路至得胜屯、永胜屯道东两侧树木以26000.00元的价格卖出;私自将原得胜小学校房舍以37000.00元的价格卖出,实收到卖房款30000.00元,少收7000.00元;于2004年8月私自将德胜屯后边沙场以53145.00元的价格卖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003年国家给付永胜村五保户供养金6000.00元,在永胜村账上体现支付给五保户的6000.00元供养金中,实际只支付了3400.00元,其余2600.00元用于支付吃喝款。2003年乡民政拨给永胜村救灾粮玉米33袋被永胜村卖出,卖玉米款1012.00元作为小金库挥霍;将扶贫大米21袋送礼。 永胜村村长官庆玉、会计卢长江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举行竞包的情况下,将村里机动地包归自己,官庆玉、卢长江各承包10亩。同时,官庆玉、卢长江违反关于村机动地实行竞价承包,并不准超过三年的承包期限规定,将自己承包的机动地与村里签订期限为25年的承包合同。 经通河县纪委审议,给予高志财、官庆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给予卢长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柳青双违纪案 柳青双,男,原系通河县清河镇靠山村党支部书记。 柳青双在任靠山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侵占15户农民耕地117.2亩,对村里的机动地没有竞价发包,而是用自己在村里账面存款顶承包费承包村机动地66.2亩,承包期27年,合计183.4亩,用于自己植树造林。2003年柳青双领取183.4亩退耕还林补助款19584.00元。2004年春,由于部分群众上访,柳青双退给农户61亩耕地后,其余122.4亩又领取退耕还林补助16732.00元。 经通河县清河镇党委审议决定,给予柳青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张树清违纪违法案 张树清,男,原系方正县会发镇和平村党支部书记。 2004年2月25日,张树清在方正县会发镇和平村村委会办公室,持电话通知刘志超到村委会填党员名单并签字,刘志超到办公室在桌子上写字时,张树清想起前一天在该村选举村党支部换届时,刘志超得票高于自己,认为刘志超反对其当村党支部书记,便持事先准备好的铁棒,照刘志超的头后部猛击数下,将刘志超击倒,张树清认为刘志超已经死亡,便将该办公室门锁上,当再次打开该办公室门时,见刘志超苏醒后离开现场,张树清便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5日将张树清批捕。 方正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树清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方正县纪委审议,给予张树清开除党籍处分。 六、王子龙违纪违法案 王子龙,男,原系依兰县依兰镇副镇长。 2002年,同三公路二期工程开始征地工作,依兰镇马大村被征用部分土地,2003年12月份,马大村第二期土地补偿款170620.00元拨付到依兰县土地局,其中土地补偿费40%归被征地的农民所有,60%归村集体所有。而依兰镇副镇长王子龙伙同马大村村长郭东文、村民刘宝贵、刘玉仁领出补偿款后,将村集体所有的60%补偿费一并私分,王子龙分得30000.00元。 依兰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子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依兰县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王子龙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一级工资)。 七、宋立春违纪违法案 宋立春,男,原系尚志市一面坡镇镇长。 宋立春在任一面坡镇镇长期间,曾负责301国道扩建工程征用一面坡辖区土地工作,于2003年8、9月先后收受一面坡国土资源所所长徐孝平贿赂款人民币55000.00元,案发后全部上缴国库。案发前,宋立春用此款为一面坡政府支付了12000.00元的印制宣传画册费用,故法院认定宋立春实际受贿数额43000.00元。 尚志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宋立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经尚志市纪委审议决定,给予宋立春开除党籍处分。 八、赵志东违纪违法案 赵志东,男,原系延寿县玉河乡中胜村党支部书记。 赵志东在任玉河乡中胜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将2002年上级扶贫部门拨付给中胜村建畜牧站的14252.00元扶贫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延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赵志东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经延寿县纪委审议决定,给予赵志东开除党籍处分。 九、高景春违纪违法案 高景春,男,原系双城市朝阳乡胜勤村党支部书记。 2002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高景春利用其任双城市朝阳乡胜勤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条件,高息抬款、高息偿还,采取虚报抬款套取未发生的利息占为己有。2003年12月30日将杨成勇抬款时间虚假延长,在村委会多支取抬款利息6763.00元占为己有。2004年4月30日将胜勤村张岩(已死亡)的本金2225.00元及利息6901.00元的抬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126.00元支出后占为己有。 双城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高景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双城市纪委审议,给予高景春开除党籍处分。 十、王兴海、张云朋违纪违法案 王兴海,男,原系双城市公正乡兴国村党支部书记。 张云朋,男,原系双城市公正乡兴国村村委会委员兼任向阳屯屯长。 2005年8月期间,王兴海伙同张云朋采取瞒报国有草原承包管理费的手段,将本村集体所有的草原承包费人民币7.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王兴海从中贪污人民币3万元,张云朋从中贪污人民币4.2万元。案发后,赃款被缴回。2005年8月,王兴海、张云朋在本村草原转包过程中,分别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双城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兴海有期徒刑两年。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张云朋有期徒刑两年。经双城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给予王兴海、张云朋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邹俭峰违纪违法案 邹俭峰,男,原系巴彦县兴隆镇政府副镇长。 邹俭峰在负责建筑兴隆镇畜牧兽医站综合楼期间,收受承建单位负责人惠某人民币22429.51元。 巴彦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邹俭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经巴彦县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邹俭峰开除党籍、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