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万元股金被冒领 法院判券商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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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3:42 法制晚报 | |||||||||
44万元股金被冒领 法院判券商负全责 新华社杭州11月2日电(张继东)股民巨额股金被他人冒领责任在谁?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券商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须由证券营业部全额赔偿的原判。
据介绍,由于证券营业部审核把关不严,绍兴股民钱大刚被人冒用姓名从账户内提现44万余元,为此钱大刚将证券营业部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判决由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予以全额赔偿。一审宣判后,证券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现营业部违反操作规定,对由此造成的钱大刚的经济损失,营业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