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循环经济方面的首部配套法规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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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民宅用电超标准将被征收附加费 本报深圳讯昨日起,全国第一部建筑节能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深圳民用建筑用电将制定定额标准,用电超额将征收附加费。
该《条例》是《深圳市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诞生后的第一部配套法规,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时就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否则不能开工建设。深圳市建设局介绍,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向买房者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深圳市建设局透露,今后居家生活不注意省电,在电费支出上将大大增加。《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制定民用建筑用电定额标准。用电超过定额标准的,将征收用电超额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今后,政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将不被批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此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否则,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条例》还规定,2006年11月1日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宋毅)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