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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擅搞旅游 降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1:59 西部商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我省兴隆山、白水江、莲花山等10余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今后如果擅自开展旅游活动,自行调整和改变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等情况,将给予降级处分。被降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禁止活动包括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
砂、影视拍摄等。旅游活动如出现未经过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要求等情况,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行政处分。(李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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