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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作为”导致社会不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2:37 海峡都市报

  N孙瑞灼

  交通部向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下发了通知,2007年将和往年一样继续征收养路费,此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对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余教授称征收养路费不算违法,应属“立法不作为”。

  1999年新《公路法》取消了养路费的征收,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本来新《公路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就应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五六年以来,都没有相关规定出来,余教授说是“立法不作为”(指行政立法不作为)可谓一针见血,这也是养路费问题长久以来争执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看来,“立法不作为”与“乱立法”一样都具有极大的危害,将导致社会的最大不公。它不仅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国家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受损。

  首先在于它使法律制定大大滞后于社会的需要,影响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于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便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广泛质疑。职工提出的高温休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和补贴的正当要求,往往都被有关方面以所谓《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为“挡箭牌”拒绝。显然,这部45年前的法规已经不合时宜,有关立法部门却迟迟没有废旧立新。其次,“立法不作为”导致法律、法规间的冲突,引起社会规范的混乱。立法是分配社会正义和调整利益格局的第一道关卡,立法的冲突和混乱将导致利益格局的失衡,进而导致司法、执法的无所适从。养路费之争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证。第三,它还是立法机关的严重渎职行为。在适当的时候根据上位法的要求或根本现实的需要进行立法,这不仅是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具备立法的条件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立法义务,这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法规调整对象的广泛性,立法不作为比一般的渎职行为危害更广、更大,几使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侵害,因为它导致的是源头上的不公。

  因此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将之纳入到规制的范围内、杜绝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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