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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清通过空壳公司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11:13 法制早报

  千余万国有资产瞬间流失

  “在1997年至2004年间,吴芬清在修建招商大厦培训楼的过程中可谓机关算尽,通过成立空壳公司、伪造投资协议、公证等多种手段,将这幢大厦从国有资产变成私人财产。”李传良认为这是吴‘技术含量’最高的犯罪行为。

  1997年,马王堆乡与省美东服务中心协商后,决定由马王堆乡出土地,省美东服务中心出资,在东方大酒店旁的空地上兴建招商大厦培训楼,与原酒店建筑连为一体,建成后按投入分配产权。

  1997年7月,早有预谋的吴芬清打起了这幢大楼的主意。他将省美东服务中心所得的财政拨款参股到自己虚假注册成立的市美东公司。并通过伪造投资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稽查报告等法律文件的方式,利用自己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经理或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签定市美东公司与招商大厦关于培训楼的托管承包经营协议,由市美东公司收取托管费。

  此后,吴又将省美东服务中心经营的招商大厦投入的培训楼建设资金1551万余元、土地转让费104万元全部抵扣给私营的市美东公司,使湖南省外经贸委立项的由财政拨款和招商大厦营业款兴建的公有的湖南省外经贸委培训楼成为市美东公司所有,将培训楼完全据为己有。

  仅此一项,吴芬清侵吞国有资产就达1655万元之巨。

  非法所得数目惊人

  吴芬清不仅涉嫌贪污3165.9万元人民币,同时经侦查部门侦查认定,其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2177万元人民币,2.45万美元。

  据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调查,仅新东方大酒店投入

装修一项,吴芬清取得的非法所得就高达1354万元。起诉意见书里说,新东方大酒店开业时间为2002年10月,由于新东方大酒店系吴芬清实际控制的私人企业,非国有企业,因此, 新东方大酒店营业后形成的利润属于非法所得。经检察院查证: 新东方大酒店装修投入及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共计2561万元。其中在2002年10月之前投入1207万元,该项投入为吴贪污的国有资金;2002年10月之后投入1354万元,该项投入虽然由吴芬清和招商大厦的营业收入截留构成,但已无法分清,检察院认定为吴芬清非法所得。

  市美东公司投资20万元,系新东方大酒店2002年10月之后入账,为非法所得。

  美环公司股份9.67万美元,经查证系吴芬清贪污61.6万元人民币后购买了7.42万美元的本息合计,因此, 2.45万美元系非法所得。

  湖南东方张氏浮盘开发有限公司收入共计139万元,其中截留招商大厦营业款50万元,骗取国家创新基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贴息资金89万元。89万元系非法所得。

  此外,新东方大酒店在永州阳明山投资款的643万元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再投入;2006年8月20日,检察机关侦查到新东方大酒店公司账户内的47万元也系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扣押张自然24万元人民币,经查账也为新东方大酒店产生的利润的截留款,这些款项检察机关均认定为吴芬清的非法所得。

  目前,本案已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交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密切关注。

  吴芬清人生轨迹

  吴芬清,男,汉族,53岁,湖南省东安县人,研究生学历。

  1972年至1975年,任湖南省东安县公社教师;

  1975年9月至1977年8月,在省林业学校学习;

  1977年8月至1992年7月期间,先后在韶山特区、团省委、省人大办公厅、省旅游局工作;

  1992年至1994年3月期间,在美国康州大学做访问学者;

  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任湖南省招商局直属国有企业湖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总经理(正处级);

  1995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担任湖南东方招商大厦公司(对外称东方大酒店)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济师(副厅级)。

  2005年9月30日,吴芬清涉嫌贪污一案,经湖南省纪委移送省检察院,同日省检察院将该案交长沙市检察院办理。当日,长沙市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吴芬清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吴芬清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长沙市检察院将该案交芙蓉区检察院办理。

  2005年10月14日,经芙蓉区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2006年5月8日,芙蓉区检察院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吴芬清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006年10月8日,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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