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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眼协会状告卫生部:是诽谤还是另有隐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2:52 公益时报

  -本报记者 杜会娇

  见习记者 于佳莉

  原告(爱眼协会):要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

  从2000年2月起,董坚联合国内眼科医学权威——中华眼科学会主委、协和医院眼科主任赵家良,同仁医院副院 长、北京眼科研究所所长徐亮,北京大学医院眼科主任黎晓新等眼科界专家、人大代表共计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爱眼 协会”。

  截至2004年1月,他多次向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人事司等部门递交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申请,并应卫生部 “补充有办公场所、启动资金的证明”等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九次修改和补充。而对于是否批准成立这个协会,卫生部迟迟 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在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董坚显得异常激动。“成立爱眼协会不是瞎闹,是有根据的。每天因眼病造成的损失, 就达5个亿。一年就损失一个三峡工程啊。”他一句话就道出了自己欲成立爱眼协会的初衷。

  2005年2月3日,董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首次递交了诉讼状。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 的行为即“行政不作为”。

  “搞到底,如果这次不行,还会继续,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董坚态度坚决。“不过我估计能批准,成立是早晚的事 情。”即使他一直强调自己是一介草民,但面对卫生部这样的强大对手,他也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中国爱眼协会”另一位筹备发起人,中华眼科学会主委、协和医院眼科主任赵家良教授出席了2006年10月9 日的庭审,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诉讼。在赵家良看来,中国日趋严峻的眼病防控形势,仅靠卫生部门的力量不足以应对。 而通过成立“中国爱眼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眼病防治光靠政府、医生是不行的,要利用 民间组织来动员百姓。

  被告(卫生部):没有受理不算“不作为”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因此,成立“爱眼协会”,首先须征得卫生部同意。

  卫生部的代理人认为虽然董多次申请,但是卫生部一直没有正式受理这个申请,所以更谈不上没有作为。

  但是卫生部人事司的办事人员却称他们受理了若干次,但是由于董坚材料不完备,他们已经电话口头告知了联络人之 一的张嘉喜,不同意成立爱眼协会。

  另有一卫生部工作人员在电话答复董坚的询问时,告之没有必要成立“中国爱眼协会”。其中原因是中华医学会已设 立了眼科分会;另外,还有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等组织从事有关眼部疾病防治的社会工作。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董坚 称,爱眼协会与目前已有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中华医学会等眼组织不同,他向《公益时报》记者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从工作 范围,对象,人员构成,工作性质等显示其不同点。

  他一再强调,爱眼协会属服务于全社会、服务于弱势群体的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是某单一行业的维护者、代言人 ,所维护的是会员,有利于公众、全社会的主张。与维护会员的、行业的利益为主要职责的行业协会、与探讨、交流专科学术 技术的组织不同。而事实上,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隶属于卫生部。

  律师(李娟):这是目前第一件以普通行政诉讼形式提起的维护公民结社自由的案件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李娟认为自己免费代理这个案件是帮助和按照影响诉讼和公益诉讼,依法保护一些弱势 群体的合法权力。而且希望关注这个个案可以推动立法以及司法进程的改革。

  “董先生发邮件告诉我又做了第九次申请,董先生的行为让我们感动。这个案件从刚开始,法院从立案到审理至今已 经过去了20个月,目前已经开庭了三次,包括第三次开庭,实际上通知了三次,有两次都延期了,一次是因为法官做手术, 一次是因为卫生部代理人没有时间。第三次开庭是在10月9号,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还没有下判决。”李娟说。

  李娟在分析这个案件时认为:“这个案件有两个争执,其中一个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卫生部认为不应当适用《行政许 可法》。《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与否都必须是书面的决定。张嘉喜作为发起人之一,那么卫生部的 电话告知张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卫生部应该是书面的决定,然后送达给发起人。在这一点上卫生部也并没有做到。”

  本案还有争执是在程序方面卫生部称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以驳回。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 应该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根据这两条规定,也就是说从2004年10月份,卫生部口头告知张嘉喜不同意成立爱眼协会, 到2005年的2月份,董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应该是在四个月的期间,是可以使用《行政诉讼法》。

  专家(王名、金锦萍):案件是由双重管理体制“孵”出来的

  从相关专家了解,每年能申请获得批准成立的真正草根民间组织非常少。据统计,中国实际现有民间组织约300万 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而这些组织大多数带有非常浓厚的“官方色彩”。双重管理体制严重限制了民间 组织的发展。

  这种被喻为“找婆婆”的双重管理体制让大部分NGO望而却步,爱眼协会能坚持这么多年实属不易,一位专家坦言 。

  目前在民间组织内比较有影响力NGO之一的“地球村”也早在十年前因找不到“婆婆”,无奈之下,选择了工商局 注册。有业内人士称,这种在工商局注册的草根NGO是官办NGO的十倍。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名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形成于80 年代后期,总体来说,是弊大于利。它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情况。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的需要,企业登记注册已经不 存在这种模式了,而民间组织这块仍然存在。”王名表示,“其实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生的一种管理社会体制,只不过 在今天还沿袭。”

  从王名处了解到,在现行体制下寻求一种新的生存方式以及突破现在的双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体制是目前NGO界讨 论的热点。据王明教授介绍,到现在为止,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新的“起色”,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在原有体制下进行了积极 的探索。而广东省也于今年三月份发布了新的《行业协会管理条例》,明确取消了双重管理,不再提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 单位,而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可以说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最后王名还是认为,“无论怎么样,监管作用很重要”。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金锦萍任认为:“要成立的协会叫中国爱眼协会,必须带中国的必须要国家 批,而且中国带有官方的性质。所以对这样的授予肯定会有顾虑的,这是行政诉讼。”

  “如果是成立一个北京市宣武区爱眼协会,可能障碍就没那么大,为什么?因为一旦是中国爱眼协会的话,它的活动 范围多大?全中国。举个例子,以前牙防组很有公信力,做广告都打着全国牙防组推荐,因为大家都以为跟民政部有关的,有 官方背景的。回到这个案例上来,毕竟中国爱眼协会这是一个容易产生误导的名字,这是挂靠方需要考虑的问题。”金锦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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