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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4:34 大河报

  讲什么是中国文化,不能不面对儒教。说不清儒教,也就说不清中国文化。对外国人来说,儒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 英语中 “Confucianism"一词就简明扼要地代表了。大凡对中国有些兴趣的外国学人,多无一例外地把儒教当 作中国文化与传统的核心。事实上,他们中很多人,包括韦伯这样一层的人物,都说儒教是中国的宗教,儒教者,儒者之教。 这个 “教”,在英文中可以是指宗教的意思。可是到了夫子本家的中文环境中,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我们经常听到说"儒 教","儒学","儒家""孔孟之道",说的大概不完全是一回事。但
没有谁把儒教看作是宗教。这样一个细微的区别,对 我们于儒教的定位,十分关键。

  在国外主流学术界,对儒教的定位深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学问大家韦伯的影响。那个时代的德国,很有一些 人对东方,对中国感兴趣。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对东方的事还沾点边。韦伯对儒教的评头论足,就有点不着边际了 :说儒教不同于基督教新教,有碍现代资本主义生成。这套说法,人云亦云,以讹传讹,一直到战后60,70年代,一直奉 为经典。只是再往后,事情就有点不妙:“现代资本主义”在东亚国家一个接着一个,蓬勃发展起来了。后来的学人对大学问 家的学说也说不得不,只能变着法子圆场。在80年代,有一位叫杜维明的先生,说韦伯说的也没错。因为此时的儒教已非原 先的儒教,战后中国大陆周边的儒教社会,已经“格物致知”了,是新儒教。这个新儒教是可以促进现代资本主义的。这个“ 传统儒教边缘的新儒教中心"论,看到了儒教社会的变化;但对这种变化本质的认识还是在韦伯的大框架里。这个大框架阻碍 了我们对中国历史进程的把握。

  那么走出这个大框架,儒教应该是个什么样子的呢?答案应该在儒教的起源中寻找。夫子所在的年代,是个从“理想 社会”向大规模动荡转变的年代。这个大动荡,不仅是国家的兴亡与疆界的大规模再划分;也是社会跨阶层流动与重组。在这 样的历史条件下,有一个在什么样的原则基础上,重建社会秩序的问题。夫子的贵族家庭的背景,及其由盛至衰的个人经历, 使他对大量涌入新兴城镇,破坏贵族秩序的“粗人”提出要让他们接受教育,懂得礼仪举止,实践 “三从四德”,“举身, 齐家,平国,治天下”。也正是这样家庭和个人背景,夫子的这个理想境界是指望通过“国家”(一直到包括家庭的集体)自 上而下的要求,和个人自下而上的牺牲,约束与贡献而实现的。这是夫子的理想社会秩序,也是儒教的原始精神。在社会秩序 形成模式的序列中,这是在自然状态,制度调节,政治强制,宗教信仰之外,可以称作道德劝说为主体的模式。

  在儒教几千年的历史中,这仅仅是个开始。与主要基于自然状态,制度调节,政治强制的社会秩序不同,道德劝说模 式中,“国家”的要求,并不是集个人的利益而成,而是希望摆脱个人的利益,进而依靠个人的道德觉悟而发生作用。另一方 面,与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秩序不同,道德劝说模式需要个人的理性思维。两者相互作用下的道德劝说模式中,个人通常会发 展出双重人格:基于道德劝说的人格和基于个人利益的人格。这种双重人格的在社会的大面积扩展,不断销蚀整体道德对社会 秩序塑造的有效力,从而要求国家施以更大的强制力来支持这种社会秩序。其结果是,虽然早期法家和道家不敌儒家的主导地 位,但实际制度的历史形成,却是儒家的理想社会由法家严厉的制度来支撑。然而这种儒法的结合,并没有解决道德劝说模式 中个人利益和社会理想之间分裂的问题,因而无法让个人利益和社会理念在社会秩序的形成中,各自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所 以,儒教是一种道德说教,是历史上社会秩序模式的一种,其效力有赖于特定的社会条件。

  光说儒教起源,恐怕还不足以说明其对社会秩序上的意义。我们还应该把它放到社会秩序的不同塑造模式序列中作进 一步的了解。上次短文中提到坐公交车拥挤抢上车的现象,“做一个文明公民”,是道德劝说模式的典型解决方法。加装铁栏 杆走道,是政治的强制解决方法。这两种模式,是以要求个人放弃或约束个人利益来实现整体利益。在另外方面,增加开车班 次,是市场的解决方式;而违者罚款,则是一种“制度”的解决方法。后两种模式,是以改变整体的行为环境来影响个人行为 决定,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现代”社会的本质,是以制度的方式,疏导个人的利益。社会秩序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和整体 要求互相作用的结果。这样一种制度的解决方式,对社会秩序的塑成,有持续的有效力;整个过程,也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应 当说,基于儒教的道德劝说模式,不具有这种持续的效力,也没有这种可操作性,因而在现代社会的形成和维系上,其作用有 限。

  对儒教这样一种认识,有几个层面上的意义。第一,对儒教的兴衰要以平常心待之。在历史上就是多种社会秩序模式 的一种。今后大概也不会完全消失。但变化总是难免的,这是由制度与文化的本质决定的。人与制度文化的关系,从宏观历史 角度观察,应该是人起主导作用。我们人的利益和关系,决定了我们的文化与制度。所以,即使儒教思想和实践日渐式微,我 们也不必感伤。制度与文化的变迁,说明了我们社会的活力和进步。人为的抵制制度与文化的变化,就像人为地植入制度与文 化,不仅无益,大概也不能。

  第二,过去二十多年来在中国的变化,是一个由主要基于道德劝说的社会秩序,向主要基于制度规范的社会秩序的转 换。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说,两种秩序模式,哪一种更好,更进步。两者在服务不同的人文物质条件和主导价值上,有不同的效 力。新展现的社会秩序,在其起作用的条件,所服务的价值,推动的机制,和调节的手段上,与主要基于道德劝说的模式,有 重要的差别。我们现在的人文物质条件和主导价值,制度规范的模式,也许较之道德劝说模式,更有效,更有持久的满足人的 利益及兴趣的能力。

  第三,文化、制度的论争,通常含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即我们最终可以找到一种完善的秩序,由一种完善的制度或文 化塑成。我认为,这种前景非常渺茫。这样一种期待,在理论上,既容易导致激进主义,也容易产生保守主义。在实践上,具 有很大的破坏性或压制性。基于道德劝说,政治强制,宗教信仰的社会秩序模式,大都含有这样一种对完善秩序的期待。而制 度规范下的秩序,是一个永恒动态的秩序,没有,也不期待终极或完善状态。制度规范下的秩序,去除道德说教,政治角力, 和宗教图腾色彩,根本在于规则的有效性及其和个人利益的相关性。

  我们生活在变化的,不完善的社会。这是我们进步的根本动力。文化或制度都是这个逻辑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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