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烧毁牵出真假“承运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1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1月15日讯价值247000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烧光,而服务合同上的登记人与签章人是两个人,责任应由谁承担?无奈之下,货主将两名“承运人”和中间人全都告上了法庭。 原告某塑编厂与田某、张某及某配货中心于今年4月12日签订道路运输配载信息服务合同,由被告张某负责为原告运输一批价值247000元的塑编制品。不料车辆行至半路时轮胎
历城区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道路运输配载信息服务合同,其性质应为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作为实际承运人有义务将所承运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地。因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燃烧毁损,张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田某只是名义车主,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不符合承运人的条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配货中心提供信息服务,也不是承运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因此也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塑编厂247000元。 记 者 董 钊 通讯员 李心阳 周继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