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银行贷款谁来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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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0:16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郯城讯郯城县居民颜某贷款10万元用于夫妻俩经营鞋店。后来颜某与丈夫马某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有的全部债权、债务均归马某所有。贷款到期后,颜某以离婚协议中已把债务转移给马某为由拒不还款。近日,郯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颜某与前夫马某及贷款担保人张某共同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付息责任。 据介绍,2004年11月4日,郯城县居民颜某经张某担保,在本地某银行贷款10万元用
颜某认为这笔贷款属法院确认的夫妻婚内共同债务,她与丈夫马某已离婚,且离婚协议规定夫妻俩的所有财产及债权、债务全部归马某所有,所以不同意还款。马某则辩称颜某贷款时他并不知情,贷款是否用于鞋店经营他也不知道,所以不同意还款。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颜某虽以个人名义贷款,但是为夫妻经营鞋店所用,此笔贷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马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颜某与马某虽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此笔借款由马某承担,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影响银行所主张债权的效力,颜某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可向马某追偿。 通讯员 徐西江 记 者 胡志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