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升值补偿款也要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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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3:03 海峡都市报 | |||||||||
N本期主持 张林 林哲森 主持人:小夫妻婚后买的房子升值了,夫妻感情却破裂了,于是协议离婚,但双方因房子问题闹上法庭。一审法院把房子判给了男方,要求他按买房时的价格,支付给前妻补偿金13万元,前妻不服,上诉至中院(详见本报11月14日A8版)。案例刊出后,许多读者参与了讨论,以下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读者的观点。
读者观点: 网友“歪瓜咧枣”、台江区吕女士:房子应归男方赵伟,他只需按买房时的价格补偿刘丹。因为,房子首付款是用他的婚前财产支付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房子增值部分的投资收益应当归赵伟。所以,赵伟只要将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返还给刘丹即可。况且,房子增值部分也只是预估值,在房子尚未完全还完余款的情况下,赵伟同样要承担房子贬值的风险。 手机尾数为8589、9613的读者:房子升值了,夫妻离了,就应该按离婚时的市场价补偿对方。因为,虽说是赵伟付的首付款,但刘丹也一起按揭,这套房子应认为是两人共有的。 法官说法: 由于房子是以赵伟的名义贷款的,而且房子首付款也是以赵伟的婚前房产抵押而来的,为了便于今后还贷及办理相关手续,房子判给赵伟为宜。经专业机构评估后,认定这套房屋的现值为62万余元,比买房时升值了1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给女方13万元补偿款不当,赵伟应按评估后的房价,在原有基础上再支付8万元补偿金给刘丹。 主持人:投资都有风险,本案虽不是因投资引起的纠纷,但判决的依据却是相似的。即如果房子贬值了,赵伟付的补偿款也就不到13万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