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过百 停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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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3:30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5日,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就修订《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办法对发展音像连锁经营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办法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 问:在行政处罚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对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音像制品经营各个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如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的等等。二是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未保存经营单据、未加贴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未悬挂证件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使执法机构有法可依。三是进一步明确音像制品各个经营环节的行政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能提供其所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的合法来源,经查证属实,即可减轻或免除该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但要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