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未成年女儿写欠条 法院判决“女债母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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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5:30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新华社上海11月15日电曹女士在前夫病故后,以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身份向前夫的同居女友宋女士写下35000元的欠条,事后却又反悔不愿支付款项。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曹女士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楼先生与曹女士离婚后与宋女士同居。2006年4月2日,楼先生因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女士认为,宋女士曾照顾过楼先生,遂以女儿小楼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
曹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当时误以为宋女士确实曾经照顾过楼先生的生活,才写下欠条,但后来发现这不是事实,因此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女士以女儿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欠条,根据双方庭审时陈述,可以认定这是曹女士母女对宋女士自愿补偿的行为。曹女士在法庭上称因受宋女士蒙蔽才出具欠条,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