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医疗费最高可报销240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7:11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童江华)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开区劳动保障局昨日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实施暂行办法》称,从即日起,参保的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将实行限额或定额支付,剖宫产报销最高为2400元。据悉,经开区在全市率先出台暂行办法。 据了解,辖区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含孕
另外,超过限额或定额部分,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工龄在10年以下,门诊自负比例为25%,住院自负比例为20%;工龄在11-20年,门诊自负比例为20%,住院自负比例为15%;工龄在21-30年,门诊自负比例为15%,住院自负比例为10%;工龄在30年以上,门诊自负比例为10%,住院自负比例为5%。 经开区劳动保障局称,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的范围包括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超出生育医疗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等6类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