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一出纳被补刑三年 宣判后又查出挪用公款2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7:36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张卫华 程景阳 黄松)因又被查出挪用公款20余万元,11月7日,阳新人民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阳新排市信用社原出纳员明某有期徒刑3年,原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数罪并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明某原为阳新县排市信用社长期聘用的临时工,她利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便,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储蓄款79万元用于赌博,案发后,明于2005年11月4日晚携款外逃北
2006年6月21日,明某被阳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明被判刑以后,司法机关又查出,明在2001年1月至2005年5月间,还利用其担任阳新县排市信用社出纳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取社员袁某等3人的股金计人民币20多万元未入账,用于冲抵其个人因赌博挪用该信用社的库存款。 阳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并对涉案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