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女儿写欠条法院判母还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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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05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陈轶珺通讯员胡海容)曹女士在前夫亡故后,以未成年女儿的监护人身份向前夫的同居女友写下35000元的欠条,事后却又反悔不愿支付欠条所记款项。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笔欠款由曹女士承担偿还责任。 代女儿写下欠条
楼先生与曹女士离婚后,认识了宋女士,两人很快同居,但一直没领结婚证。今年4月2日,楼先生因突发脑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女儿小楼则成了楼先生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在料理丧事的过程中,曹女士认为,宋女士之前曾照顾过楼先生,遂以小楼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了35000元的一张欠条。但宋女士迟迟未收到这笔钱,于是,宋女士在10月19日将曹女士母女俩告上法庭,要求她们支付35000元及楼先生病危时的抢救药品费用936元。 曹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当时写下欠条是因为误以为宋女士确曾照顾楼先生生活,但后来发现这完全是宋女士在撒谎,不是事实。因此不愿支付该笔费用,只同意支付抢救费936元。 法庭判决“女债母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女士以小楼监护人的身份向宋女士出具欠条,根据双方庭审时陈述,可以认定是曹女士母女对宋女士自愿补偿的行为。现在曹女士称因受宋女士蒙蔽才出具欠条,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曹女士作为小楼的监护人,依法代理未成年的女儿进行民事活动,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女儿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给付义务应当由曹女士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