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次以劫持汽车罪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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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 |||||||||
劫持汽车醉汉被捕 新快报讯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一名年轻男子喝得酩酊大醉,手舞双节棍劫持一辆大货车;行驶途中遇见设卡检查的警察,他竟声称自己身上有炸药,再次跳上警车。成都检察机关近年来首次以劫持汽车的新型罪名批捕嫌疑人。
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以该新型罪名对嫌疑人批捕?新型罪名的成立要哪些构件?昨日下午,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作了详尽解答。他称,《刑法》第12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李力称,所谓“劫持”主要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地强行控制船只或汽车,以图达到其个人目的的情况。只要犯罪分子实施劫持船只、汽车行为的,即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在劫持过程中造成船只、汽车碰撞、颠覆、翻车等严重后果。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