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表示脑死亡器官移植非法传闻不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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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4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枫) 昨天媒体报道称“移植脑死亡者器官属非法”,引起强烈争议。不少人担心:有关医学探索是否会被“喊停”? 对此,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这是炒作。法律、医学专家表示,在我国脑死亡立法暂时处于真空的情况下,乱扣“非法”的大帽子明显不利于医学领域的严谨探索。
卫生部:不应该动辄贴“非法”标签大肆炒作 近年来,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争论一直纷纷扰扰。在前天广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首先,对于“脑死亡”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状态下其实已经没有太多抢救价值,反而会浪费大量医疗资源。所以推行“脑死亡”标准是医学、社会进步的标志。 其次,不能把推行“脑死亡”单纯地与器官移植相联系,这违背医学伦理原则。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将会极大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发展,可以使成千上万的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人家“脑死亡”,这是违反伦理的。 第三,“脑死亡”的判定要有严格的程序,对医师的资质有很高的要求。“脑死亡”判定医师一般不能参与器官移植,避免利益冲突,这些都是国际上通行的、必须遵守的规则。 第四,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对脑死亡立法,但我国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尽管卫生部已经起草完成了脑死亡相关标准,但是立法需由全国人大进行,距离真正施行还有一段路要走。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将脑死亡和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并行,让人们来选择适用的死亡标准。当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中国终会实现脑死亡立法。 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了以上观点,并表示,“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涉及法律、伦理、医学等复杂领域,在当前国情下,不应该动辄贴“非法”与否的标签、大肆炒作。 学界现状:在违法与合法交界的真空带上执著前行 那么,在这种法律暂时处于真空的情况下,“脑死亡”领域的科研探索如何进行?是否以“非法”为名一棒子打死? 2001年以来,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副主委、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陈忠华教授承担了教育部、卫生部的“脑死亡器官捐献全国联合攻关项目”。 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忠华教授介绍说:“我一直在违法与合法交界的窄窄的真空地带上执著前行!”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脑死亡立法,所以有人批评他搞脑死亡器官捐献、移植是“合情合理不合法”,但他认为其实是“合情合理不违法”,仅仅一字之差,但性质完全不同。 他强调,他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对脑死亡判定也依据了中华医学杂志的标准。而且只是一种小范围的医学探索,5年来只做了24例。 陈忠华的事业得到了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多名法律、医学专家表示,医学探索往往先于伦理、法律的进展,在法律暂时真空的情况下,如何在充分沟通、知情的情况下保障规范、严格的医学科研探索,是一个社会开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如果为了炒作动辄乱扣“非法”的帽子,非常容易破坏这种进步的努力和探索。 链接 捐献者家属呼吁加快立法 11月4日,61岁的广州番禺妇女陈桂謦在“脑死亡”后,由其子女充分商议,捐出其5个器官,成功救治七人,创下国内年纪最大捐献者的纪录。昨天,陈阿姨的3名儿女忍着悲痛,接受了记者采访。他们现身说法,呼吁国家加快脑死亡立法。 “如果妈妈在天有灵,一定会感到欣慰和高兴。这是我们作为子女的最大安慰。你们媒体报道不需要用化名,这是光明正大的事,是母亲生命价值的体现和延续,很有意义。” “我们没想到捐献器官要费这么大的劲,而且目前捐献的人还那么少!”王家三姐弟希望通过本报呼吁:“希望国家能尽快实现脑死亡立法,我们就不用走这么多弯路,就会有更多的人能奉献爱心,让更多的病患从中受益。我们也决定在死后捐赠自己的器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