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交警违规被通报批评两年未能处理1起车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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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今年9月1日,本报B4版刊登《发生车祸后两年,交警部门都不能出责任认定书——到底谁在想“私了”》。文章报道,2004年12月28日,长丰县岗集镇吴林遇到车祸,两年来,却一直没有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使其无法维权。 文章见报后,长丰县公安局非常重视,责成交警大队负责人仇多馥处理。经调查,当日吴林乘坐张辽鹏驾驶的淮南市客运总公司皖D09737号大客车由合肥到淮南。车行至合淮
仇多馥接手案件后,多次找淮南市客运总公司协商,最终由该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林26000元。吴林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因民警杨吉武在办理此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及时调查取证,没有按程序办理,造成受害人吴林的伤害一直得不到赔偿,影响了交警的形象,经长丰县公安局研究决定,给予杨吉武通报批评,并教育全体民警引以为戒。 (孙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