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销售“黑榜”食品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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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4:0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廖雁)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在征集意见,按照《办法》,食品市场、经销商若出售职能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最高可罚款3万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规定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市场上销售的食品一旦上了“黑榜”,经销商仍在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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