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通过价格审核挽回400多万元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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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4:3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大连11月16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通讯员苏斌) 大连海关通过价格审核为国家挽回400多万元的税款。这是近年来大连海关因企业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补税金额最多的一次。 据现场审单关员-大连海关隶属大窑湾海关的郭建红介绍,10月30日大连某公司申报进口生产设备,经过仔细审核,发现货主提供的买卖协议中存在技术转让及许可证协议等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用于支付货物专利
大连海关关税处王伟副处长介绍说,价格审核是海关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的主要工作之一。近年来大连海关在审价工作中发现,企业因为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而补税的案例越来越多。 据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的相关费用,是构成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而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这个方面。为此,我们开展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间接支付、收益返还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走访了外贸、货代、企业等单位,及时向企业宣传相关政策、规定。 与此同时, 海关也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千万不要忽视了特许使用权的申报工作。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