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发放拟延至18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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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7:3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丁荡新报道记者昨日了解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对市人大代表俞仲文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费的建议答复中指出,我市正在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从14岁延至18岁;同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将由当地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拟由政府发放 1994年5月19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下列优待:“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给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说,这一规定已实施了十多年,确实存在一些不足:很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愿承担这笔奖励,客观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局面,导致很多企业员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无法落实;其次是相比现今我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存在独生子女保健费过低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今年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时,将这一条修改为: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分别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1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与原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奖励发放的截止日期从子女十四周岁修改为十八周岁;二是将奖励的发放主体由各单位修改为当地人民政府。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拟给予奖励 答复中说,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规定明确了有单位职工退休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但却没有明确由于单位解散、破产、提前退休、买断工龄导致下岗或无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因此至今退休时无单位的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金未能落实。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即便是职工退休有单位的,尤其是企业单位的,也因为企业以经济利益为重不愿支付该笔奖励。 据了解,广东省人口计生委现准备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在就该修订稿征求各市政府的意见,其中拟将退休奖励的规定修改为:“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经费,属政府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财政开支。其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列入公共财政开支。”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实际情况,将这一条适当修改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当地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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