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弹头弹壳构成犯罪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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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8:57 国际在线 | |||||||||
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田雨、郑玮娜)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