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 不按规定标价最高罚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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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0:47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拒绝为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行为,成都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于20日展开专项检查,将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查处。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将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商品房价格绝不是商业秘密,明码标价是一项法律制度,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据介绍,开发商必须分别为每套在售的商品房制作一个价目表,标示销售价,价目表所标示的价格为交易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制作新的价目表重新标示价格。 依照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000元,且违法开发商必须马上整改,如果检查再发现还是没有明码标价,将再次进行处罚,如果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最低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 | |||||||||